單位與員工簽訂“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是無效的,因為繳納社保是單位的義務,如果員工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基本是能完勝的。
員工在用人單位的要求下,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是無效協議。
特別是因用人單位采用威逼、誘惑或誤導等形式簽訂的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更是無效協議,員工完全可以不與之簽訂此協議。
如果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威逼、誘惑或誤導下,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員工同樣可以向社保局或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不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
同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補繳應繳而未繳的社會保險費。
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有義務,且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雙方都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勞動者無論是自愿還是在用人單位的要求、或在用人單位的威逼誘惑或誤導下,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后,勞動者都仍然有權利向社保局、勞動監察大隊或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繳納或補繳應繳而未繳的社會保險費。